(2017)甘05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2227号原告:罗某,女。被告:朱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1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1月9日双方生育儿子朱某2,2001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朱某1。2004年双方在自家院子盖了五间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又盖了三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1997年12月30日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11月9日生育儿子朱某2,2001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朱某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作出判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在所难免,针对矛盾纠纷,夫妻双方理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庭审中,原告虽提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规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