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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仕平与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平,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532号原告李仕平,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付畅江,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明友,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敏,董事长。原告田丰文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出庭参加诉讼,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