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支行申请执行朱春英、都海霞、都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朱春英,都海霞,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波,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春英,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海霞,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海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