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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178号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职务:理事长被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炜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玉华,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3元减半收取18741.5元,由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