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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与杨常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国,杨常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03民2395号原告:陈永国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杰被告杨常敏原告陈永国与被告杨常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2012年10月,原告经被告介绍,挂靠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与九江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人行道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给付了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尚欠工程款187600元未予支付,故诉来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常敏应付原告陈永国工程款220000元,于2017年10月26日当庭给付原告陈永国40000元,余款180000元,原告陈永国同意被告杨常敏自2017年11月开始,每月30日偿还原告陈永国3000元,直至付清欠款时止。二、被告杨常敏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杨常敏承担违约金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5577元,减半收取2788.5元,由被告杨常敏负担。保全费用2021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