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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文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54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童文辉,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连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童文辉到石狮市星期一创意园川魂冒菜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某放在收银台的人民币100元;2.201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童文辉到石狮市星期一创意园商业街二楼万物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许某3条金士顿���客神条FURYDDR316008G型内存条(共价值人民币840元);3.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童文辉到石狮市星期一创意园商业街二楼xiangying私人定制化妆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1台三星RV420-S06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33元)及人民币70元。被告人童文辉于2017年5月18日在石狮市长途汽车站对面梦幻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建议对告人童文辉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童文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为,被告人童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4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文辉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童文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十三元,其中蔡某一百元、许某八百四十元、林某一千一百零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