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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艳东;伍志林与被告周映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艳东,伍志林,周映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759号原告曾艳东.原告伍志林.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罗懿,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映臣。原告曾艳东、伍志林与被告周映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曾艳东、伍志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艳东、伍志林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映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艳东、伍志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