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6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唐康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唐康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85509495。法定代表人邬曼华。被执行人唐康宜,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车辆,因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期限内��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