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中执字第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星子同顺典当有限公司、江西省奥普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子同顺典当有限公司,江西省奥普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奥普新集团有限公司,施其禄,游平俤,叶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星子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柳絮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965621-3。法定代表人,黄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奥普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修水(九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9377658-3。法定代表人:施其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蔡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849307-X。法定代表人:游长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奥普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都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工业园区长沙组团,组织机构代码证:79375365-0。法定代表人:游平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其禄,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游平俤,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国辉,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中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奥普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奥普新集团江西奥普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奥普新集团有限公司、施其禄、游平俤、叶国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九民二破(预)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受理刘俐君、吴祖喜对江西省奥普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理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