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莉莉与夏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莉,夏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854号原告:黄莉莉,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明,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黄莉莉与被告夏传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莉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传明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以做工程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分。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被告夏传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未超出对利率的法定限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传明返还原告黄莉莉借款8万元,从201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