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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桂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637号之一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4449449Y。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文,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琴,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