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门桂华、王敬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桂华,王敬荣,王敬君,王敬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桂华,女,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川,蓬莱市蓬莱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荣,女,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君,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勇,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门桂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敬荣、王敬君、王敬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门桂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