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张文煌、张柏元、张永来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煌,张柏元,张永来,张道余,浦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1064号上诉人张文煌,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张柏元,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张永来,男,193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张道余,男,193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浦江县人民政府。上诉人张文煌、张柏元、张永来、张道余因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行初62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文煌、张柏元、张永来、张道余上诉称:张氏后裔向浦江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归还张大宗祠,政府至今未回复,在此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浦江县人民政府归还平安张大宗祠。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张军斌审判员 潘勤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