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绪国申请执行朱青、陈大先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绪国,朱青,陈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朱绪国,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青,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野马川镇。被执行人陈大先,女,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执行朱绪国与朱青、陈大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