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与王锐、严培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王锐,严培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85号原告: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泰亨新城3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2Y2LPQ1Q。经营者:蔡扶翔,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锐,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严培永,女,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与被告王锐、严培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盛地房地立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