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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297号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198号金山明星8号楼908单元。法定代表人:徐信荣,执行董事。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邱阳东路8号5幢6幢1层-4层。法定代表人: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书香领寓4#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总经理。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启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信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七公司)、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的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启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八一七公司向诚启贸易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1786元。请求判令被告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向诚启贸易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9511元。2、判令被告按日2%从2016年11月2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诚启贸易公司与被告签订《专柜合同书》诚启贸易公司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提供货品销售,共欠l41297元需方未付给供方。赔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从2016年9月份开始拖欠诚启贸易公司货款,诚启贸易公司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仍然按照需方要求提供货品。从2016年9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欠款如下:2016年9月1日至9月31日欠货款(101786元整),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欠货款(39511元整)。期间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诚启贸易公司共计141297元整,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八一七公司、佳的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八一七公司、佳的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厂商联营合同》《欠款确认函》、《福建817专柜经营合同书》、《福建817专柜合同之补充协议》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诚启贸易公司系佳的公司、八一七公司服装供应商。2016年4月13日,诚启贸易公司与八一七公司签订《福建817专柜经营合同书》及《福建817专柜经营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双方就经营场地项目、合同期限、经营方式及结款、履约保证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0月1日,诚启贸易公司与佳的公司订立《厂商联营合同》,双方对经营服装专柜事宜达成协议。2016年11月25日,佳的公司、八一七公司向诚启贸易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函,确认八一七公司尚欠诚启贸易公司101786.28元,佳的公司尚欠诚启贸易公司39511.20元。本院认为,佳的公司、八一七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诚启贸易公司与八一七公司签订的《福建817专柜经营合同书》及《福建817专柜经营合同书之补充协议》,诚启贸易公司与佳的公司订立《厂商联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诚启贸易公司主张八一七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1786元,有欠款确认函予以佐证,且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诚启贸易公司主张佳的公司支付欠款39511元,有欠款确认函予以佐证,且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诚启贸易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诚启贸易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其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7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7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5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3686元由,由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由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