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定陶区欧妆汗蒸馆、菏泽市牡丹区摩登婴幼儿用品超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定陶区欧妆汗蒸馆,菏泽市牡丹区摩登婴幼儿用品超市,宋成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3083号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欧妆汗蒸馆,经营场所菏泽市定陶区陶驿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7MA3DDXUE0B。经营者:路胜男,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摩登婴幼儿用品超市,经营场所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路二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2600713205。经营者:宋胜利,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宋成军,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欧妆汗蒸馆与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摩登婴幼儿用品超市、宋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经营者宋胜利及宋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朱什安以其名下的鲁A×××××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宋胜利、宋成军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朱什安名下的鲁A×××××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