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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通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通学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通学,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通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文某(已判刑)利用给重庆市沙坪坝区佳乐塑料厂送货的机会,截留各型号塑料原料9.25吨。被告人程通学明知其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文某处予以收购,用于其曦萱塑料有限公司生产,收购金额共计63100元。经鉴定,程通学从文某处收购的各型号的塑料原料价值共计76209元。案发后,程通学主动向被害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佳乐塑料厂退赔经济损失149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通学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通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通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通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刘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利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