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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等与曲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曲某1,曲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22号原告陈某,男,193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王某,女,193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反诉被告)曲某1,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以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胜虎、王广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曲某2,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航、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王某、曲某1诉被告曲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曲某2提出反诉,本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陈某、王某、曲某1与被告(反诉原告)曲某2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和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王某、曲某1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曲某2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某、王某、曲某1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曲某2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蓓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