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信志成与信宝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志成,信宝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438号原告:信志成,男,193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信宝申,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信志成诉被告信宝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信志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信志成负担。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