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锦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锦忠,郑雪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门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魏秀惠,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在崇,永泰县梧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锦忠,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雪仙,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温锦忠、郑雪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以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樟人口征决[2017]梧桐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6642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7]梧桐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锦忠、郑雪仙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2017)闽0125行审76号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7]梧桐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7]梧桐00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温锦忠、郑雪仙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7]梧桐00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宜贤审判员 陈首敏审判员 林道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玮伟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