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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曹凤云、张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凤云,张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8民特3号申请人曹凤云(系张庆之母),女,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哈飞飞龙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申请人张庆,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哈飞汽车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人曹凤云与被申请人张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立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凤云称:张庆于2015年11月24日因交通事故造成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现植物人状态,此症状已近二年不见好转,故申请宣告张庆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曹凤云系张庆母亲。据曹凤云述称,张庆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经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庆平卧于床,意识不清,双侧额颞部隆起,留置鼻饲管,气管插管,呼其名字无任何反应,对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丧失,语言功能丧失,无自主活动,四肢屈曲挛缩,固定姿势不动,饮食鼻饲,大小便失禁,个人生活完全由他人料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目前为植物生存状态,其辨认及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哈一专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3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植物生存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曹凤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