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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吴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北浦珠路9-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卫斌,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与吴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做出(2015)浦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卫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252807.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92元,由被告吴卫斌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吴卫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卫斌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吴卫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43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卫斌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吴卫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43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