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生,开封市人,大专文化,开封市化肥厂退休职工,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小纸坊街2号楼3单元2层2号房产归原告张某2所有,张某2补偿原告朱民生14933元、被告黄晓洁29867元、张桂芬44800元、张某144800元、张晚霞44800元】。被执行人张某2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4559.88元,未执行标的为20812.12元。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结果。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04执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