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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彦飞申请李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飞,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152号申请人马彦飞,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巴什壕村二社。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马彦飞申请执行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乌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2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乌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