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玉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林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玉林,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奚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玉林系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70号造纸厂家属院楼下玉林早餐店的负责人。2016年8月份,朱玉林在明知现制现售的馒头、包子等小麦粉制品内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购买含铝泡打粉用于玉林早餐店蒸包子使用,并将所蒸包子用于早餐销售。2016年8月17日,经安阳市北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玉林早餐店销售的肉包子内铝的残留量为1105.2mg/kg,素包子内铝的残留量为241.7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朱玉林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告、告知照片、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犯罪案件移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项目成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经本院委托,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朱玉林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有安阳市文峰区(2017)文司矫评字016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朱玉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朱玉林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朱玉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玉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朱玉林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晓莉审 判 员 邢炎萍人民陪审员 梁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