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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印建荣与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建荣,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印建荣,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颜明,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印建荣与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其拟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2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