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印建荣与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建荣,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印建荣,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颜明,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印建荣与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其拟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2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