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银生与余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银生,余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郭银生,男,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余方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郭银生与被执行人余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宣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7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9元、执行费911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