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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彭忠海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初192号原告彭忠海,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邓春花,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第三人陈能贵,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忠海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彭忠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忠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忠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忠海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