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黄世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世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世许,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英,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再审申请人黄世许因与被申请人XX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世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世许的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世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