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顺喜与王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喜,王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24号原告:李顺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波,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王阳,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男,1987年6月7日出生,系被告王阳的表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8078872B。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李顺喜与被告王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李顺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喜以需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李顺喜负担。审 判 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