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建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建明,广州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121号二层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栀子花街1号101铺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曹晓冬。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健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3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本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永福路6号二至三层装修工程合同》显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