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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忠伟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卢武练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伟,卢武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8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忠伟,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200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武练,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200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21日释放。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武练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晚,陈某在本市城厢镇南郊小香江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俞某发生纠纷,陈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周忠伟和于某、杨某1、杨某2至该饭店,被告人周忠伟伙同于某、杨某1等人致被害人俞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于2016年9月2日凌晨1时许,与田某在本市城厢镇桃花岛KTV会所包厢娱乐时,因被告人卢武练的女伴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卢武练即采用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1被打后至厨房拿了1把水果刀返回至吧台处时,被告人卢武练又上前采用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周忠伟和田某又采用花盆砸、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1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忠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共同随意殴打他人,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忠伟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均系主犯;被告人卢武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武练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定性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16年5月3日晚,陈某(已判刑)在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小香江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俞某发生纠纷,陈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周忠伟和于某、杨某1(均已判刑)、杨某2(另案处理)至该饭店,并由陈某带领至被害人俞某包厢后,陈某与被害人俞某发生扭打,被告人周忠伟伙同于某、杨某1等人采用酒瓶砸、揪头发、拳打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俞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俞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俞某人民币2万元。二、寻衅滋事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于2016年9月2日凌晨1时许,与田某(已判刑)在太仓市城厢镇长春路桃花岛KTV会所3888号包厢娱乐时,因被告人卢武练的女伴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卢武练即采用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1被打后至厨房拿了1把水果刀返回至吧台处时,被告人卢武练又上前采用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周忠伟和田某又采用花盆砸、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卢武练向太仓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等人于2016年9月15日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俞某、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未到庭证人陈某、于某、杨某1、高某、薛某、吴某1、陆某1、吴某2、徐某、顾某、陆某2、王某2、董某、杨某2、田某、张某、孙某、王某3、李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水果刀照片、伤情照片、监控录像、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忠伟、卢武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武练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忠伟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武练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武练系自首,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忠伟当庭认罪,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卢武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周忠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卢武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江人民陪审员  周建兰人民陪审员  屠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