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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刘辉英与樊露、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刘学俊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英,樊露,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刘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606号原告刘辉英,女,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樊露,女,199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唐国斌,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第三人刘学俊,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英、樊露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学俊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辉英、樊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英、樊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辉英、樊露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程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