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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现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78233109-X。法定代表人:孙承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8号路以南,西六路以北),现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67924671-9。法定代表人:丁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承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被执行人丁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6106446.0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