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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变新、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变新,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范变新,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6702703X7。负责人:李彤第三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692544。本院执行的范变新与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河北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范变新履行23.6675万元及利息。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西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