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祥福、孔四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祥福,孔四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145号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9397154Q),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阙炎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祥福,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孔四珍,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祥福、孔四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蔚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