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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敬双全、王德军、张景评、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林虹涛、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昭通中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天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敬双全,王德军,张景评,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林虹涛,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昭通中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天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希望大道二段***号**栋*层*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双全,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军,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评,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紫光酒店侧五福苑*座(昭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董大康,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林虹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原审被告: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云富街道办事处育才路。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原审被告:昭通中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云富街道办事处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湘蜀,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四川新天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胡琦,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敬双全、王德军、张景评、原审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林虹涛、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昭通中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天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主要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亦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因签订的《关于(昭通市昭阳区管道天燃气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诉讼机关指定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进行”,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川省天府宝能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