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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邦与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邦,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赵邦,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张建设,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赵邦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张建设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赵邦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邦与被执行人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