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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石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71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郭石全,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2017)闽04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石全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罚金2000元、退赔违法所得900元,但被执行人郭石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