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3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玉秋、吴志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361号之一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告:高玉秋。被告:吴志刚。被告: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经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案件申请费567元,共计1149.5元,由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