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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玉秋、吴志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361号之一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告:高玉秋。被告:吴志刚。被告: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经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秋、吴志刚、青州市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案件申请费567元,共计1149.5元,由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