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应泽勇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泽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8613号原告应泽勇,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玲(曾用名李伶),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应泽勇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泽勇诉请: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泽勇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许玲晓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7年6月7日,被告李玲向原告应泽勇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原告应泽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李玲,并由被告李玲向原告应泽勇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借条上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应泽勇多次催讨,被告李玲至今未有归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玲归还原告应泽勇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玲晓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涵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