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俊财、陈巧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俊财,陈巧英,周尚宝,王娟芳,周洪福,王金芳,周君卫,周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192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负责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陈新,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周俊财,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巧英,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尚宝,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娟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洪福,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金芳,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君卫,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小霞,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财、陈巧英、周尚宝、王娟芳、周洪福、王金芳、周君卫、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旭明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