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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0903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903号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23幢B16(钱江五金机电广场)。法定代表人:徐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运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闻龙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