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殿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明,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殿明,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73号字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殿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工商部门没有开立企业、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部门没有登记房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73号字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王 龙审判员 刘德锋审判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