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与李云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李云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68号原告李玉,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龙,男。被告李云刚,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1层10105-10106房间以及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612026L。法定代表人邓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与被告李云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担。审 判 长 赵 冰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