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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堂国、初志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堂国,初志霞,刘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461号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魏堂国。被执行人初志霞。被执行人刘凤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魏堂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堂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堂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堂国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