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渝航租赁站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渝航租赁站,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444号原告:西昌市渝航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经营者:曾维凤,女,汉族,重庆市壁山人,生于XXXX年X月XX日,现住西昌市风情园中路。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96381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发展176大道号兴城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渝航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渝航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渝航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渝航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8.00元,减半收取279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开旺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