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赵慧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尤天彪,该公司董事长。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6)石仲裁字1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510096.5元、截止2016年7月4日利息716457.39元、仲裁费15211.8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4818元,合计1256583.76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平国用(2012)第60377号、第60378号,平国用(2011)第60366号共三宗土地、平房字(2013)第44358号房产已经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除上述本院无法处置的财产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6)石仲裁字10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1256583.76元(含执行费14818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