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瑞金市区往瑞金市武阳镇方向行驶,20时35分左右,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安富村运头小组路段时,遇行人邹某某从公路左侧往右侧横过,刘某某驾车往右避让过程中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相撞,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14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的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刘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困难补助金50000元,被害人的家属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邹兆连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关于邹某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文录 来自: